就业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 2014-07-28 浏览次数: 448
 就业工作程序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毕业生生源审核,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推荐,收集发布就业信息,举办供需见面会与专场招聘会,就业数据统计,编制就业计划,派遣与报到,遗留问题处理等。

  毕业生生源审核是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一)根据《高考招生录取大表》录制的生源审核表,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重要依据,每一位毕业生应对本人的数据逐项认真核对。

(二)毕业生本人要认真审核生源审核表中姓名、性别、专业、生源所在地等各项内容进行核对,确定无误后,学生本人在毕业生签字栏签名确认。 

(三)其中生源所在地必须与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相同,与家庭住地不直接相关。生源地与原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须持原户籍管理机构的证明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更改手续。

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推荐是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学院每年为毕业生免费发放《蚌埠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手册》,并把就业指导中心及各系分管就业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提供给毕业生,及时便捷的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和派遣事宜等问题的咨询服务。各系、各相关部门,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教育,引导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实现顺利就业。

(二)毕业生推荐宣传册。为了便于向广大用人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推荐优秀人才,更好地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牵线搭桥,为双方提供共赢的平台,学院每二年一次印制毕业生推荐宣传册,向用人单位提供学院二年内毕业生的专业、人数情况,以及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分管就业工作书记的联系方式

(三)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学院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各方面综合情况的一种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洽谈的介绍信,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毕业生的推荐鉴定工作。各系要按照要求,组织毕业生认真填写,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1、应届毕业本科生、专科生可以申请办理《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按照相关规定,国防生、已升学、留学、入伍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予办理推荐表。

2、《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每人一份各系根据本系毕业生人数到就业指导中心统一领取

3、毕业生持填好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经辅导员、系审核盖章。经审核后以班级为单位在指定时间内集中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审核、签章手续。

4、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如有丢失或污损无法使用,毕业生提出申请经院、系批准后予以补办。

5、《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可以复印,毕业生求职时,可以将复印件交给用人单位,当双方达成求职意向后,方可将原件交给用人单位。

6、《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毕业生本人按要求认真如实规范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不留空白,无内容填写栏写“无”。

7、毕业生学习科目成绩表另附纸打印,经教务处盖章有效。

(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文本,凡国家计划正式招收的本专科毕业生,每人1份安徽省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就业指导中心按编号统一下发到各系。各系按照“一人一套、逐人登记、对号使用”的要求发放《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转借,遗失不补,复印无效。考取“专升本”和研究生的毕业生,已确定为选调生、选聘生、特岗教师、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其未签约的协议书由所在系负责收回交就业指导中心。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及时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毕业就业手续。

1、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

2、用人单位出具接收意见,盖章,有主管部门的,需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3、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人事代理的由当地人才中心盖章。(被中央直属单位或省直厅局级单位录用的,由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即可);

4、签约后的就业协议由系登记后,于每年的6月15日前交至就业指导中心;

5、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列入就业计划。

6、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填写约定条款时,其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7、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后(毕业生本人签名、用人单位盖章)原则上不允许违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违约的,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解约函,退回协议书,经系同意(签字、盖章)、就业指导负责人签字后,重新领取就业协议书。学院不办理毕业生第二次解约手续。

  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基础。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各系可根据专业和行业收集需求信息。教职工通过利用专业优势等资源为学院提供毕业生就业信息。毕业生可利用实习、假期等机会与用人单位联系,沟通信息。

  举办供需见面会与专场招聘会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形式。学院每年举办1次大型洽谈会和不少于40场次的专场招聘会各系每年举办不少于8场专场招聘会。艺术、音乐类专业每年举办不少于4场的专场招聘会。提供的岗位总数达到当年毕业生数的2倍以上。

条  就业数据统计。学院严格落实教育部、省厅的有关规定和四级责任制,严格执行“四不准”要求,逐一审核就业证明材料,确保就业统计的真实性。

(一)就业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可作为编制派遣方案、就业率统计的依据。

1、就业协议书文本规范,签章齐全;

2毕业生就业证明函必须注明以下信息:毕业生毕业学校、姓名、性别、专业、届别及就业岗位;用人单位公章(凡盖单位部门公章的,除人事处、人力资源部公章外,其他无效)、用人单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及人事部门负责人姓名;经过四级(学生本人、辅导员、系负责人、就业指导中心)签章确认; 

3、自主创业毕业生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证明。

(二)“四不准”要求。

1、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2、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

3、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

4、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各系必须逐一审核就业证明材料,严禁在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要求的系或个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同时,在评选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实行一票否决。

  编制就业计划。通过教务资格审查的毕业生,列入就业计划编制,基本编制原则为:

(一)毕业时已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直接编制到具体单位,或该单位指定的毕业生档案托管部门;

(二)毕业时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含隐性就业的毕业生),编制到生源所在地人社局或教育局(师范类);

(三)考取专升本、研究生的毕业生列入升学计划编制不再发给《就业报到证》,其档案和户籍迁到录取院校毕业时由录取院校派遣

(四)学院一般在6月中旬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并将就业计划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毕业生应于规定时间前将签约的就业协议书交到就业指导中心,逾期者按生源地派遣,毕业生可于集中派遣结束后自行到省政务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条  派遣与报到。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的毕业生由学报安徽省教育厅进行就业派遣,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后下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一)《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就业指导中心统一领取后,由各系负责发放工作,做好毕业生领取签字手续,签字名单交就业指导中心留存备查。

(二)毕业生应妥善保管本证,如有遗失,立即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毕业

生要按本证规定时间报到。未按规定报到的毕业生,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毕业生离校后遗留问题主要为报到证遗失、调整改派等。

(一)报到证遗失,补办报到证期限自原报到证签发之日起二年内办理,补办步骤如下:  

1、在省级报纸声明作废,遗失声明内容包括毕业院校、专业、届别、姓名、性别及原报到证号码(可咨询院就业指导中心);

2、报纸或登报发票和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安徽省政务中心(合肥市马鞍山路509省政务大厦C区),办理新《就业报到证》。

(二)因重新择业需调整改派的毕业生,改派时间为毕业后两年内。改派步骤如下:

1、毕业生本人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改派申请表》;

原派单位签署意见(派遣时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可免签);

2、新接收单位签署意见;

3、新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免签);

4、培养学校签署意见;

5、持《申请表》、《报到证》原件至安徽省政务中心(合肥市马鞍山路509省政务大厦C区)审核,换领新《报到证》;

6、持新《报道证》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改签和档案转递手续;

7、持新《报道证》至新单位报到。

附  则

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与教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

盾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