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6-18 浏览次数: 433
 蚌埠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新修订讨论稿)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新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选拔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条 选拔任用资格:
(一)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任职资格
1、教学单位、教科研等业务部门从事行政业务工作的正、副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职称并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2、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教辅单位、后勤机构的正、副职,教学单位的从事党务工作的正、副职,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文化程度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职称。
3、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有五年以上工龄和基层二年以上业务工作或管理工作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必须达到合格以上。
4、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5、提任处级实职岗位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6、担任党的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7、身体健康。
8、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岗位可以破格。破格提拔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向上一级组织部门报告或请示手续。
(二)科级党政干部应当具备的任职资格
1、担任教学单位和教科研等业务部门科级职务,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他二级机构的科级职务,一般应具有专科(含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科级党政干部一般应具备二年以上工龄。担任正职应在副职岗位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副高职称二年以上,年度考核必须达到合格以上。担任副职的,专科学历工龄应满五年;本科学历工龄应满四年;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工龄应满二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
3、科级党政干部一般应经过党校、行政部门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经培训,应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4、提任科级正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提任科级副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5、担任党的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6、身体健康。
7、对特别优秀的年青干部或特别需要的岗位人才可以破格。破格提拔须经上级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四条 动议
(一) 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 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三)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由党委书记主持,在党委正副书记、组织部长等人员参加的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五条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二)会议推荐,一般在所在二级单位或相关部门全体人员参加的范围内进行;必要时,党政机关处级领导干部正职人选的推荐,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干部、部分教职工代表参加的范围内进行。
(三)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在会议推荐的范围内确定,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四)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若会议推荐不够集中,可以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五)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程序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六)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院组织部或二级单位党总支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向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六条 考察
(一)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三)二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换届,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组织部长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党委会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四)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或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五)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六)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6、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7、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七)考察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分管院领导或联系点院领导;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
4、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
(八)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分管院领导和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部门领导成员;
3、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工作人员;
4、服务单位领导代表。
考察三级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九)组织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委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监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十)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4、 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七条 讨论决定
(一)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行政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
组织部长、财务处长人选,应当征求省委教育工委的意见。
(二)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院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组织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任职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处级及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1、党群、行政、教辅等工作部门正、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2、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3、教学单位、直属单位正、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基本胜任的,延长试用期;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4、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工会、共青团等党群组织负责人按照有关章程选举产生的,不实行任职试用期。
(三)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1、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2、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省委组织部同意。
(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3、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6、履行任职手续。
(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条 交流、回避
(一)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二级单位的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四年),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八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二级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跨单位交流。
3、监审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总务处等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五年内必须交流;工作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4、干部交流由党委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5、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其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免职、辞职、降职
(一)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辞职或者调出的。
4、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5、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1、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纪律和监督
(一)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三)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和纪委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 党委及其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
(五)实行组织部与纪委等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六)党委及其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二级单位、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纪委、组织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条 附则
(一)党政机关、教学系、直属机构和教辅部门的副科级领导职务由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
(二)本办法由蚌埠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三)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2011年11月7日中共蚌埠学院委员会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