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9-16 浏览次数: 415
 蚌埠学院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参加创新性实验和科学研究,促进实验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进一步规范我校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放性实验室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级各类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在非教学时间能够面向学生开放使用的实验室。

    第三条  各系(部)要重视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到教学改革中,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开展和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开放性实验教学应以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为主,开放性实验项目应体现项目的先进性、综合性和创新性。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和各类实验室,都要充分挖掘人、财、 物、信息等资源潜力,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实现实验室的开放。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要结合教学条件和学生特点,对于 低年级学生,主要训练其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对于高年级 学生,应注重培养其工程意识和科研能力。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第七条 开放性实验室要保障开放的时间和开放的内容。(一)时间开放分为: (1)全面开放; (2)定时开放; (3)预约开放; (4)其他。(二)开放内容分为:(1)专业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规定以外的、由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实验室自行设计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2)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等学生自行设计的能够在实验室完成的实验项目;(3)学生参加有关学科竞赛的实验(实践)训练的项目;(4)职业资格培训的项目;(5)经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认可的实验项目。

第四章 开放性实验室的管理

第八条 开放性实验室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学院由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教务处负责,主要负责开放性实验室的建设,提供开放性实验室的正常运转、维修及改造经费和实验室的检查、考核等工作。各系(部)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工作, 各实验(实训)教学中心负责开放性实验室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为了加强开放性实验室的管理,各系(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开放性实验室实施细则,填写开放性实验室申请表(附件1),经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确认后,作为开放性实验室使用。

第十条 每学期第 2 周前,各系(部)认真编制并发布开放实验指南,含实验项目名称、可以提供的仪器设备清单、耗材、开放时间和开放范围,供学生选择。

第十一条  每学期第 3 周前,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公布开放性实验申请办法。

   第十二条 每学期第 4 周前,各系(部)组织学生选择学校提供的开放性实验项目,申请项目为本系(部)的,由本系(部)汇总、审核;跨系(部)的申请项目,由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转交项目承担系(部)审核。 各系(部)于 5 周前将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汇总,报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和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应向所在实验室登记、备案。填写蚌埠学院学生进入开放性实验室申请表(附件2),各实验室根据学生人数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实验指导。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室应及时总结,并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将本学期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和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开放性实验室建设标准与评价考核办法,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和教务处定期对开放性实验室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开放性实验,经考核合格后可计入“课外科技文化活动”课程学分。每16学时折算1学分。

第六章  激励与资助

第十六条  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每年对开放性实验室进行总结与评比,对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方面成绩突出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参加开放性实验的指导教师,学院将给予教学工作量津贴工作量按学院规定的工作量1.2倍计算。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蚌埠学院开放性实验室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