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校园宣传栏、电子屏、宣传物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郑发友发布时间:2019-09-04浏览次数:1152


第一条为了营造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和文化育人、环境育人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校园宣传栏、电子屏、宣传物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宣传栏是校园内固定设置在户外及建筑物外墙上的宣传橱窗和张贴栏;电子屏包括学校所有室内外LED电子屏;宣传物是以悬挂、张贴、摆放等方式设置在校园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上的宣传横幅、海报、活动展板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宣传载体。

第三条党委宣传部作为学校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会同党政办、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团委等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全校宣传栏、电子屏、宣传物的日常巡查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校园所有室外宣传栏、电子屏,由学校统一设置;宣传物由学校审批,申请单位设置。二级学院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其管辖区域或室内设置宣传栏、电子屏、宣传物。

第五条宣传栏、电子屏、宣传物是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要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引导学生成长成才为主要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发布学校和各单位部门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重大节日的通知公告、庆祝和宣传标语,涉及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服务信息等,宣传学校、各单位部门的各方面工作成绩,宣传积极健康的主流校园文化,展示学校和师生员工的风貌。

第六条严禁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宣传物,发布、张贴、悬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及其他不健康、不文明、不道德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商家作广告宣传。

第七条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谁操控、谁管理”原则,所有室外宣传栏、电子屏由党委宣传部和团委使用和管理,或根据需要分配给有关单位使用和管理,二级学院楼内、有关部门管辖区域和室内宣传栏、电子屏等由该单位部门使用和管理。其中,“行政楼”由党政办负责管理,“教学楼”由教务处和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图书馆楼”由图书馆负责管理,“机电楼”由机车学院负责管理,“德馨楼”由艺术设计学院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和食堂由后勤管理处管理。

第八条宣传栏、电子屏的内容发布以及宣传物的设置实行审批制。

1.室外电子屏内容发布和室外悬挂横幅审批流程:由申请单位填写《蚌埠学院宣传栏、电子屏、宣传物使用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批。一般信息的发布由负责管理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

2.校园公共场所(室外)设置除横幅外的其他宣传物审批流程:由申请单位填写《蚌埠学院宣传栏、电子屏、宣传物使用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后,报送后勤管理处审批。

3.室内宣传栏、电子屏使用,宣传物设置审批流程:由申请人(或单位部门)填写《蚌埠学院宣传栏、电子屏、宣传物使用审批表》,经管理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4.使用或设置时段严格按照审批时限执行,一般原则上不超过 7 天。

5.各单位各部门要对宣传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留存《审批表》和宣传内容的文字照片等材料,以备待查。

第九条宣传栏、电子屏、宣传物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也是分管领导。另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管理员,管理员名单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条宣传栏、电子屏、宣传物要做到内容详实,版面整洁,图片清晰,用语准确,文字工整,美观大方。

第十一条宣传栏、电子屏、宣传物要定期保洁,做到整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严禁未经审批在建筑物、灯柱、树木、绿地,或校园围栏、建筑护栏等位置,悬挂、张贴、摆放宣传物。

第十三条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部门,视责任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党委宣传部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