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与教育学院党总支会议制度

发布者:郑发友发布时间:2019-09-04浏览次数:11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学院党总支工作职责,推进学院党总支工作规范有序,根据《蚌埠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总支会议制度》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总支会议是学院研究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

第二章会议的组织

第三条学院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委托其他支委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党总支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党总支会议成员为党总支委员。根据会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邀请不是中共党员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议题需要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

第六条会议主持人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三章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第七条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指示决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研究具体实施意见。

第八条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学院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和舆论宣传的实施意见。

第九条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落实措施;研究讨论纪律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违纪党员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第十条研究宣传、统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分析研究学院党总支、党支部建设工作,检查对学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意见的落实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学院党总支、所属支部建设的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研究讨论健全党内生活制度的有关问题,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党员大会,组织开好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第十三条研究讨论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十四条研究讨论干部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学生工作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研究讨论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研究决定推荐上级党代会、教代会代表人选。

第十六条研究落实其它工作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涉及会议的重要议题,书记应提前与院长充分酝酿,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八条学院党总支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总支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党总支会议。应一题一议,由有关领导按议程逐项汇报议题内容,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适时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暂时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做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党总支要在教师引进方面进行政治审查,在课程建设和教材选用方面把关,要对学术活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总支会议要有正式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尤其是对不同意见和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记录清楚,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

第五章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院党总支会议做出的决议如何贯彻,会议要有明确意见,并按分工落到实处。分工落实责任人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汇报。学院党总支书记要认真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院党总支会议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的决议,按照会议部署,在分管范围内认真落实。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建议重新进行讨论;在学院党总支会议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悖的言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蚌埠学院文学与教育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2018年8月14日